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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的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如何理解?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5-26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投资者的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应如何理解?

  答:您好,对证券投资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提出要求,是为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在具体把握上,投资者与主办券商应厘清双方权责关系。投资者要主动提供有关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证书等材料,证明自身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并接受主办券商的风险测评,确认自身具备参与市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办券商应做好风险揭示、风险测评和业务留痕工作。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