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我与一家公司订立了口头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为公司工作四天,每天工作四个小时。半年后,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该公司负责人说若辞职必须提前30日提出,以便公司找到接替的,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扣发最近的全部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根据您的叙述,您属于非全日制工,您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论员工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有违法行为,也只能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该公司扣工资的行为是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常律师:
您好,我与一家公司订立了口头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为公司工作四天,每天工作四个小时。半年后,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该公司负责人说若辞职必须提前30日提出,以便公司找到接替的,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扣发最近的全部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根据您的叙述,您属于非全日制工,您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论员工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有违法行为,也只能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该公司扣工资的行为是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