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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应续签?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5-23

常律师:

您好,我现在北京一家私企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怀孕3个月,合同还有2个月到期,合同到期后,单位是否应续签合同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根据您的陈述,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