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我2013年1月进入一家机械公司担任机修工,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自2016年起单位新进了一批新式机床,因工作疏忽导致产品损坏。公司口头和我说让我调到数控机床岗位去担任操作员,因为犯了错误,我没说什么就去了。工作到第三个月,我与数
控机床车间同事关系比较紧张,于是要求公司仍将我安排回机修工岗位,我认为自己本来就是机修工,公司不该将我安排到数控车床岗位。请问公司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口头变更合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了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实际履行变更生效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口头变更超过一个月的时间要求;二是合理合法的原则。虽然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机修,但是后来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变更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因此应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公司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