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为什么要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答:您好,新三板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是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四是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是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新三板将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明确和细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化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法条连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
(四)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