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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的投资者门槛具体是什么?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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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定向发行的投资者门槛具体是什么?

答:您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准入标准:一是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是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