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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购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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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购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您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收购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因此《收购办法》不设行政许可,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强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职责,给市场和投资者更大的决策范围。

  二是简化披露内容。除要约收购或者收购活动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其他收购只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披露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持股数量和比例、持股性质、权益取得方式等信息,且不区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也大幅减少披露内容,重点强化客观性事实披露,弱化主观性分析信息,较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减少超过一半。

三是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借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做法,对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的,要求同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法条链接: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