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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4-25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今年年初合同期满后公司想和我续签合同,我在公司一直尽职尽责,续签时我要求公司涨工资,因为公司没有涨工资我也就没有续签。最终,我和公司之间终止了劳动合同,我认为公司应当给我至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可是公司不给我,他们这样的做法对么?
  答:您好,公司的做法是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您说的情况,您的合同期满时,公司已经明确维持原合同约定条件与您续签但是您未同意,属于您主动选择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您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