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属于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又被该企业返聘。在此期间,就工作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与企业发生纠纷,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权?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您遇到劳务纠纷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权,您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雇佣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