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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将检修电梯的费用列入物业服务费是否合法?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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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们小区的电梯需要时常检修,检修就需要费用,为此,物业公司在第二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候,就提前公示称物业服务费中要增加一项共用部位、共同设施的重大检修费(如电梯检修费),我想问下,物业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答:您好,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将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的检修费列入物业服务支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