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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相比具有哪些区别?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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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相比具有哪些区别?

  答:您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均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相关条款,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份可以采用协议、做市及竞价(后两种方式需满足一定条件)等方式,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公开转让,采用T+1规则进行交收,挂牌公司除了通过IPO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外,还拥有直接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通道便利。

  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监管的私募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必须严格执行“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的原则,即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允许超过200人,不得将股份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挂牌交易,且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T+5)。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