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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后如何赔偿?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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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前不久我驾驶车辆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到,造成李某受伤,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花费医疗费共计9万元,后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又申请了鉴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9级伤残,误工期8个月,护理期3个月。我的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我想问下该如何赔偿?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您的叙述,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对李某予以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如果还不够,不足部分再由您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