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常鸿律师团队!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10-52855697

18301020975

您现在的位置是:常鸿律师团队>律师文集>正文

擅自出售他人之物,合同效力如何?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4-15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前不久,朋友李某在我家中欣赏瓷器收藏时,对某一件瓷器甚为感兴趣,遂提出借走观赏一段时间。经我同意,李某取走瓷器。后有相同爱好的张某在李某家中见到该瓷器,也非常喜欢,提出购买该瓷器,李某告知张某瓷器属于我所有,张某遂让李某代为沟通。李某将事情告知我后,我拿不定注意,没有明确答复李某。一段时间后我向李某讨还瓷器,李某告知以为我欲出售逐已经将其卖给张某。我向张某讨要瓷器未果,起诉法院确认李某与张某买卖合同无效,结果判决我败诉。请问李某擅自出售属于我的物品,为什么不能确认合同无效?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此虽然李某没有瓷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但你以此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不能被支持。但是并不是说你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目前,我国法律把物权(如所有权)与债权(合同)相分离,合同有效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移转。故此,虽然合同不能认定无效,但你仍然保有瓷器的所有权,可以提起返还原物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该瓷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