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在开发商那里选中了一套房屋作为结婚的婚房,我女朋友对房子非常满意,我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定金,但是我怕开发商在房子过户前另卖给其他人,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止开发商将房屋另卖吗?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您可以和开发商约定预告登记的事项,约定后您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来防止开发商将房屋另卖给他人。但是预告登记有时间限制,从预告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产权过户登记的,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