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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被裁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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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家酒店的员工,去年由于酒店经营需要,我被派往香港的酒店学习技术。同时,我和酒店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学习结束后,我至少需要在酒店工作两年以上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需要赔付酒店培训费。我学习回来半年后,由于经营不善,酒店连连亏损,开始裁员,我也在裁员之列。由于两年的时间未到期,酒店要求我支付一半的培训费。请问,我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呢?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存在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职工才有义务支付培训费用,您是由于酒店经营不善而被裁员,酒店无权要求您赔偿培训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