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在外地工作,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年,房租是每个月800元。住了一年,现在房东说物价上涨,要求提高租金,我若不同意就得搬走。请问,房东是否有权这样做?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你们的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就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改变租金,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房主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房东是无权提高租金的,房东让您搬走是违约行为,您可以找居委会协调或诉至法院来维护您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