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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关村试点期间的投资者不符合适当性要求怎么办?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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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原中关村试点期间的投资者不符合适当性要求怎么办?

答:您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原试点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了一定调整,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了准入要求。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如不符合现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参与,且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七条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