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答:您好,在公司信息披露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在5个转让日内对信息披露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未对信息披露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审查期满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证券恢复转让。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完备性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更正;公司预计在原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仍无法恢复转让的,应当在接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信息披露异议的同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发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应当同时申请证券持续暂停转让。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公司信息披露后的5个转让日内对信息披露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信息披露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审查期满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证券恢复转让。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完备性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更正;公司预计在原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仍无法恢复转让的,应当在接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信息披露异议的同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发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涉嫌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应当同时申请证券持续暂停转让。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