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女儿与张某结婚后,张某经常打骂她,我女儿精神有点不太好,后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经多方治疗未见好转,张某便将我女儿送到我家里,自此不闻不问,我想代替我女儿起诉离婚,请问我有权代理我女儿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您女儿现患有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作为丈夫将妻子送回你家,其未尽监护人的职责,您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作为新的监护人,变更后,您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法为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