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与李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后,已经将购房款全部交付了李某。之后我又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其中约定自房屋移交给我之日起,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我负责缴纳。但是由于双方都事情繁忙,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我到房屋登记部门去查询的时候,发现该房屋被法院查封。经查得知,是由于李某与宋某之间有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将李某卖给我的房屋查封了。但是,在法院进行保全之前,房屋已经由我实际居住很长时间了,请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如果经过法院调查,房屋确实是在诉前保全之前已经由您占有了,那么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