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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在控制权变动的情况下,收购人都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答:您好,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控制权变动是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挂牌公司如果发生控制权变动,相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需要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挂牌公司。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如国资、外资管理部门等)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法条链接: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