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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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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前段时间马某开车将我撞伤,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马某赔我15万元。判决后马某以各种理由不付我赔偿款,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马某托人找到我,说了他们家特别困难等一堆理由,最后我答应马某一个月内一次性给我10万元,我就不再追究了,我们双方写了书面协议。没想到过了一个月,马某连这10万也不给。现在我担心我们既然已经签了书面协议,将来法院执行也只能执行10万元,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就是说,马某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内容,那么此时具有选择权,你可以选择要求马某继续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10万元,也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要求马某给付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