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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争要约有何特别规定?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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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对于竞争要约,《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何特别规定?

答:您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同时出现针对同一家公司发出的多个收购要约,我们将第一个发出的要约称为初始要约,之后发出的要约称为竞争要约。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在出现竞争要约的情况下,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法条链接: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