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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借给李某50万作为做生意的周转资金,李某出具了欠条上面写明按月利息计算,但并无写明具体还款日期。之后,李某夫妇举家外出多年并与我失去联系。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夫妇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同时申请法院对李某家的一间的商品房进行财产保全。在法院进行生效裁判后,李某夫妇仍然下落不明,我便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李某夫妇除此处房产,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夫妇的此处房产能否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
答:您好,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李某一家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该房屋不是李某夫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可以认定其唯一房产状态只是一个假象,该假象不能成为阻碍执行的事由。因此,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对李某的这套住房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