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关于股东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规定现有股东有权优先认购,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在目前挂牌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中小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认购权,能够防止股权被稀释摊薄。第二,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有利于形成新老投资者之间的价格制衡机制,防止低价发行导致的利益输送。
需要说明的是,优先认购是公司现有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股东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认购。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认购的,签订书面承诺或声明是方式之一,但并非唯一方式。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相关规则允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直接排除优先认购的适用。此外,公司也可以在发行方案、认购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现有股东在缴款期限内未缴款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