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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杨某于2014年底向我借款20万元做生意,但生意不景气,到期后一直未还给我,起诉后,法院判杨某还我本金20万还有这些年的利息。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杨某提出他现在正四处筹集资金准备把原来的生意做起来,并让赵某作为保证人,向法院和我保证2015年底前一定把欠款如数还清。法院征求我的同意后决定暂缓执行。但是2015年底,杨某联系不上了,我找到赵某,赵某说杨某找他做担保时曾经答应给他一笔幸苦费,但这钱直到现在也没给,所以他没法做担保。我能申请法院执行赵某的财产吗?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根据您的叙述,法院是有权执行赵某的财产的,至于杨某与赵某之间担保是否有偿的问题,是两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