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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暂停转让?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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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么情形会导致股票暂停转让?

答:您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3)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5)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6)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7)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4.1 条  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四)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六)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七)出现依《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