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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吗?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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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听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我有个案子法院判被告李某赔我医疗费,现在判决生效我也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对方应该有赔偿能力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肯给钱,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李某为失信被执行人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