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返聘的退休技术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我要求单位按工伤给我赔偿,单位说我这不算工伤,不给赔偿。我的情况算工伤吗?
答:您好,首先,您是公司返聘的,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您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您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您们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您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雇佣单位对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