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常鸿律师团队!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10-52855697

18301020975

您现在的位置是:常鸿律师团队>律师文集>正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在发行中取得的新股的限售要求?,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11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终止挂牌?如何操作?

答:您好,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挂牌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法条链接: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