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终止挂牌?如何操作?
答:您好,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挂牌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法条链接: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