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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终止挂牌公司的股票挂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10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终止挂牌?如何操作?

答:您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1)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它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列情形之一的,其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核定之后终止该公司的股票挂牌。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4.5.1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