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和我丈夫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协议离婚,当时,我丈夫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不太在意。关于财产的分割达成了离婚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将房子留给我。现在,他认为离婚时双方所订立的关于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对他不公平,想索要一半房产,我不同意,他要起诉我。我想下,法院会受理起诉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您的叙述,您与您丈夫协议离婚未超过一年,他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但是您们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房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如果经法院审查签订协议时确实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形,他要求变更或者撤销房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