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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证券暂停转让?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10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证券暂停转让?

  答:您好,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须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1)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2)虽未达成实质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转让出现异常波动。

  (3)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

  除挂牌公司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情形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在必要情况下对挂牌公司证券主动实施暂停转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暂停转让时,挂牌公司必须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置的专用传真机(010-63889872),在转让日收市后1530分至1630分之间发送暂停转让申请。在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接受任何关于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咨询,也不接收任何相关材料。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一)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二)虽未达成实质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
  除挂牌公司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情形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在必要情况下对挂牌公司证券主动实施暂停转让。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