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常鸿律师团队!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10-52855697

18301020975

您现在的位置是:常鸿律师团队>律师文集>正文

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拖欠工资是否合法?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09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所在的公司最近效益不好,已经连续三个月没有发工资了,在这之前公司解雇了一批人,给了经济补偿。我在单位表现的一直不错,所以到现在一直没有被解雇,可是工资发不下来,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另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必须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或者延长期限超过了30日,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根据您的叙述,单位已经拖欠了三个月,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拖欠工资,也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