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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不胜任工作被解雇,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3-08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在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缺乏销售技巧,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额,公司给我换了一个工作难度相对小的工作,但我仍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变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合同,我想问下,公司解除合同,我能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不?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扔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您的叙述,公司有权单方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给您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