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行非全日制用工,我担任的是清洁工作,工作时间为14时到18时,今年年初,某服装公司因产业调整取消了后勤部门,为此,该服装公司与我终止了劳动关系,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两年了,我要求给我两个月的补偿款,我的要求遭到拒绝,我想问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
答:您好,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随时终止”既包括合同到期终止,也包括合同未到期终止。公司是可随时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的,并且,不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