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定期报告的审查标准和流程是什么?
答:您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定期报告的审查标准是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以及《半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则中对定期报告的要求制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对在信息披露平台已经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查。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确保定期报告中所包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流程如下:
(1)监管员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年报及半年报的相关要求对已披露的年报及半年报进行内容与格式审查;
(2)对需要调查、了解情况或问题的公司,通过指定邮箱发给主办券商,请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进行说明;
(3)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核查及讨论,必要情况下,可要求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进行进一步说明;
(4)得出关于年报审查的结论性意见,需要更正的,提请主办券商督导挂牌公司及时更正年报。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