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2015年6月,我收到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为确保我掌握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要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我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我向公司交纳了培训费两万元。然而,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我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未对我进行相应考核,培训结束后公司也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我提供工作岗位。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某公司进行赔偿?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具名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该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你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你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你有权拒绝。此外,公司虽向你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你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因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你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未对你进行相应考核,应退还你交纳的两万元培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