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于2015年9月份将一辆现代车卖给了刘某并当场交付,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2月2日,刘某开车将胡某撞伤,经鉴定刘某负全责,因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我,现胡某将刘某、我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请问我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呀?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原所有人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您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