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与丈夫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但现在我和丈夫因吵架纠纷,丈夫便不回家住了,平时对孩子也不闻不问,也不回家看孩子,并且对孩子和家庭不支付任何费用。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半年多了,在这期间我一人的收入既要支付我们俩生活上的费用,还要支付孩子幼儿园费,现在我实在无力支付孩子高额的生活费用,请问,我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要求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您的陈述,您的丈夫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他支付抚养费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