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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挂牌公司的权益披露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权益披露又被称为持股预警信息披露,是一种对于控制权变动的预警性披露。收购人在收购公司前,往往需要取得一部分的控制权,从而便利后续收购活动的开展。因此,每当公众公司股票大量、快速的聚集到个别股东手中的时候,都可能预示着一次潜在的收购行为。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为了使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参与主体及时、公平地获取相关信息,就需要相关持股主体对其持股情况进行披露,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权限。
挂牌公司的权益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首次触发。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10%之时,就应该进行权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通知该挂牌公司。
同时,自发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实之日至披露后2日内,相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交易限制仅针对触发权益披露的个别投资者,公司股票并未被实施暂停转让,以下亦同。
(2)持续触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比照首次触发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即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通知该挂牌公司。
同时,自发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实之日至披露后2日内,相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法条链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