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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23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6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义务是指主办券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股份公司挂牌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得调查手段和方法,对该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心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前,应当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理由。股转公司实行挂牌公司持续督导终身制,只要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就必须聘请主办券商进行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主办券商应当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明确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主办券商应当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履行督导职责。主办券商在任免专职督导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及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应当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挂牌公司应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另行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公司备案并公告。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自持续督导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督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主办券商在履行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主办券商的更换而免除。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6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2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5.7条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前,应当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理由。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