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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义务帮工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23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2015年12月,张某家维修房屋,请我帮忙粉刷墙面,无劳动费用。12月25日下午,我在张某家楼梯口进行粉刷时,因站立梯子发生倾斜,慌乱之中跳下梯子受伤。住院期间,我花去医疗费约2万元。后我就赔偿事宜与张某协商,但是没有结果,我义务帮忙受伤,张某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您好,您为张某提供劳务,未收取劳务费用,您们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您为张某从事帮工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张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您在从事粉刷劳务时未能将搭置木板的梯子固定,在从事劳务时亦未能充分注意安全,致使发生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张某的赔偿责任会适当的减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