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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新三板做市商的加入和退出机制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18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关于做市商的加入和退出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关于做市商的加入和退出有如下的规定:

一、 做市商的加入

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二、做市商的退出

做市商退出制度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性退出。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中,自愿退出制度可以作为做市商规避风险的手段。对于信用降低的做市商,则应实施强制退出以示惩戒。我国现行规则也规定了做市商的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

1、做市商自愿退出;

做市商拟退出为股票做市的,应事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7: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日)收市后通知申请退出的做市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T日在指定网站公告,自T+1转让日起停止履行为相关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但自愿退出受最低做市期限的限制: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相关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2、做市商强制性退出

现行制度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挂牌股票做市:

(1) 该股票摘牌

(2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转为协议方式;

(3)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4)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

第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经申请同意后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二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相关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拟退出为股票做市的,应事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请(附件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7:00。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日)收市后通知申请退出的做市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T日在指定网站公告,自T+1转让日起停止履行为相关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