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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投资者如何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18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投资者如何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

答:您好,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步骤: 

    一、选择主办券商。从事经纪业务主办券商名单可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查阅。 

    二、适当性审查。投资者提供符合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主办券商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三、签署协议文本。在听取主办券商业务人员讲解的基础上,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的相关内容,与主办券商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四、开户。投资者提供开户材料,由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须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结算系统正式上线之前,投资者暂时通过深圳 A 股证券账户买卖挂牌证券。 

五、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名下证券账户开通交易并设置权限。 

六、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委托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约定号等内容。

委托的股票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票数量应为三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三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主办券商通过专用通道,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主办券商在收到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票余额不足,不得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主办券商在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房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票余额不足或卖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第七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九条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约定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票余额不足,不得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票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