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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流程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17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转让,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流程有哪些?

答:您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的规定: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挂牌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转让主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股东大会就做市转让方式决议进行表决。申请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其股票流动性需要确定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在决策程序上,需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选择做市商。公司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主办券商必须为做市商之一,因此可以和主办券商协商选择做市转让方式,并由主办券商推荐其经常合作的主办券商作为做市商,或者挂牌公司也可以自己联系筛选合适的主办券商作为做市商之一。已挂牌公司欲由协议转让方式转为做市转让方式的,不强制要求其主办券商为其做市,挂牌公司既可以联系自己的主办券商由其寻找合作主办券商,也可以自行联系筛选合适的其他主办券商做市。

三、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材料。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查、确认股票转让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确认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登记于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结果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五、申请挂牌公司披露股票转让方式。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

第五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2);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3);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
  第八条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确认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登记于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结果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附件5)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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