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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离婚后能否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付抚养费?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17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与李某离婚后,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李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400元。后我与蔡某再婚,我将孩子改为蔡姓。李某知道后便拒付抚养费。他认为孩子就应当随父姓,这样他才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要其给付抚养费,则必须将孩子改姓为李,否则,他拒付抚养费。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答:您好,李某因孩子改姓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做了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您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但李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