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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14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购卖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即2015年10月交付房屋,但是开发商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交房,对此我应该怎么办?

答:您好,根据相关规定,合同中对开发商延期交房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您可以先催告,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您取得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发商延期交房,多数是直接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如果预售合同中预定了违约金的标准,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支付;合同没有应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