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常鸿律师团队!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10-52855697

18301020975

您现在的位置是:常鸿律师团队>律师文集>正文

【常律师信箱】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06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在一家河北的公司担任售货员,但在北京上班,劳动合同上也写明了我的工作地点是北京,我与企业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企业在其所在地河北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我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想到法院起诉,但我住在北京,到河北不方便,请问,我必须要到北起诉吗?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不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河北作为您用人单位所在地,北京作为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两个地方您可以任选一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