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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时间

来源: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04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下新三板挂牌公司打算通过定向增发来融资,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定向增发?

答:您好,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来融资,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与企业仅挂牌不同时定向发行相比,同时增发的企业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1、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中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增加一节“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对象以及发行前后企业相关情况的对比。

(二)储架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规定是对储架发行制度的规定,储价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大都是科技型企业,其对融资的需求也比较特殊:一是融资额度需求较小,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不需要一次性投入巨资,可以分阶段、滚动式满足;二是时间要求快,科技型企业项目的研发、投产周期较短需要资金快速到位、及时跟进,储架发行制度非常好的贴合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

储价发行制度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3.5 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股票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   常卫东